应尽早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从根本上解决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华北航天工业学院呼格/文)
一人公司,又称独股公司或独资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而且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法律不仅允许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个股东时公司可以继续存在,而且还允许一个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这就为全资性子公司的存在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我国公司法出台之前,我国对一人公司就进行过争论,代表性观点有二。一种观点认为,尽管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已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存在,但究其实质,或者是立法上的一种例外,或者对公司设立后可能出现的一种演变事实的认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一人公司,仅指股东一人,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又称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诚实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真正股东一人而持有最低股份的非实有股份权益者,多表现为家族式公司。一人公司的出现突破了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传统观念,反映了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的新趋势。
西方国家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主要基于以下理念:在有限责任的条件下,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与股东人数的多少并无直接关系,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具有资合性,公司资本的数额才是公司信用的基础。
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企业维持的需要,也使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仅剩一人时,不当然解散。公司此时仍可对社会作出贡献,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利,且并不必然对社会和债权人造成不利。故一人公司首先在这种形态上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意大利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允许原来设立的公司股东只剩一人时,公司继续存在。
一人公司也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需要。现代大型企业往往是跨行业、综合性的公司,为利于运营和规范管理,一般要根据业务领域分设多个子公司,子公司常采用一人公司形式。另外,出于保护商业秘密或实现自身经营战略的需要,有的人不愿与他人联合创办企业,但囿于公司法,有时就干脆放弃投资,这对经济发展十分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