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英文Know-how的译名。意为技术资料、技术决窍、生产经营经验等重要信息所构成的秘密。在我国最早出现于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涉及有关单位重大经济利益的生产经验方面的数据、资料、信息等”。1993年9月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又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其定义,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已采取保密措施三个特征。
1、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特征。任何秘密事项,如果知晓的人很多。就不再成为“秘密”了,商业秘密如果被众多的竞争对手所了解掌握,同样也就失去了保密的价值。
2、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最明显的特性。其含义是指商业秘密具有使用价值,对于权利人来讲,商业秘密能继续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对于其他人或企业来说,一旦了解和掌握了其秘密,则很容易用于实践,从而获得很大的经济效益。
3、已采取保护措施。即指权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加以保护,并非他人能轻易获取的。这是衡量了他人侵害权利人的关键。如果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加以保护,谁都可以轻易获取,那么,这种商业秘密就不能被法律所认定,它也就不成其为商业秘密了。
由此可知,商业秘密对权利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旦泄露,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但是,在当今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企业为了赢得竞争优势,运用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一些掌握企业秘密的职工,出于利益的驱动出卖或无意泄露商业秘密,由于法规制度不完善,让一些人钻了空子。种种原因,归结起来,还是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要求。我国由于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对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很少去分析,竞争意识淡漠,在生产经营中从没有什么“秘密”怕别人知晓,更没有感到有些“秘密”会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相联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能完全靠国家下达计划,由国家给予保障了。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使自己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不仅要保持自己的优势,还要想办法取代别人的优势。要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保护好商业秘密,从认识上应重视以下几点:
1、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企业对外的经济交往、科技合作、人员交流不断增多,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不但是国内的保密,而且也被置于国际环境中。做好保密工作对企业、对国家的利益都十分重要,同时也应看到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2、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信息迅速增长,使泄密的频率和渠道增加。市场竞争使社会的信息不断增加,而且,这些激增信息可能在各种传播媒介上,以多种形式进行快速传播,在传播的大量信息中,有可能是需要保守的经济、科技等商业秘密。获取者对多种信息的不断分化和综合,从点滴信息中即可了解整体的变化。要确保这些秘密的安全,工作不易。
3、市场经济带来的利益驱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利益主体多元化。加上经济领域竞争的残酷性,有的企业为了自己小团体利益,眼前的利益和局部的利益,而不顾国家利益和长远利益,有的出卖秘密,也有的窃取秘密。国有企业应该把自己的利益同国家的利益联系到一起,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种利益关系,做好商业秘密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