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任何财产的所有者都不可能是自己经营自己的资产,而是都要通过委托代理制将自己的资产委托给别人经营,即实行委托代理制。国有资产也同样是这样。国有资产作为全体人民的资产而存在,但全体人民又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可能人人都去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国有资产必然要实行委托代理制。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完善国有产权的委托代理制度。
我国现在的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制的首要一个不足之处是最终所有者缺乏对委托代理者的约束。如前所述,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但并不是全体人民都能够直接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而是通过委托代理制来实现自己作为最终所有者的利益。现在的问题是,全体人民作为最终所有者对于被委托代理者,即作为首要所有者代表的政府的约束软化,甚至是无有约束的手段,例如,现在连全国性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都没有,最终所有者如何约束所有者代表?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导致了国有资产既无效率,又大量流失。如何强化国有产权最终所有者对委托代理者即所有者代表的约束?关键是要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为核心组建真正的对委托代理者即所有者代表的约束体制,包括对委托代理者的检查与处罚机制等。
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制的其次一个不足之处是委托代理的行政性太强。这不仅表现在国务院与各政府机构在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上,基本都是一种行政性的委托代理,而且政府与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的委托代理也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性委托代理,甚至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与其出资的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也是一种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因此,国有产权的委托代理制应该由行政性委托代理转向企业性委托代理,将国有产权的委托代理制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不要用党组织的组织法及政府的行政方法构建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制。
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制的另一个不足之处是委托代理的链条太长。因此,应该尽量缩短委托代理的链条,尤其应尽量缩短政府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链条,例如中央直接管的国有资产不宜经过太多的部门进行代理,应由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直接与中央某个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发生委托代理关系。又例如,地方政府直接管的国有资产,应直接由政府某个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与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发生委托代理关系,尽量缩短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关系。
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制还有一个不足之处,就是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与其出资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虚设。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与其出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制是一种企业性委托代理制,问题是这种企业性委托代理制的实现形式是什么,如何使这种委托代理制成为实实在在的委托代理制,解决委托代理虚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