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为主线,加快试点城市亏损企业兼并与破产的步伐。扭亏增盈的实践证明,要在短时间内使全省2200多个亏损的工业企业扭亏为盈是不可能的,但集中力量搞活一部分亏损企业是可能的。当前最有条件的是抓住国务院加快“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的机遇,推动昆明、个旧、曲靖三个试点城市亏损企业兼并破产的步伐。如1995年,全省亏损工业企业2258个,其中,昆明市613个,占27%;全省工业企业亏损额14.1亿元,其中,昆明市5.3亿元,占37.6%。曲靖、个旧也是云南省的主要工业城市和亏损企业所在地。这三个城市的亏损问题解决了,全省工业企业的亏损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因此,要以昆明、曲靖、个旧三个试点城市优化资本结构为主线,组织实施好三个城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特别是加大兼并、破产的力度,加快企业资产重组的步伐。如昆明、曲靖市的试点方案规定每年要组织实施30户左右企业兼并、10户左右国有工业企业破产,组建5—10个企业集团,任务明确,规划已定,应具体落实,促其实现。
2、认真执行兼并、破产企业核销债务政策,努力降低推进企业兼并、破产改革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最大的好处,是国务院允许试点城市中的中央和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实行核销银行呆、坏帐及贷款减免利息的政策。但并不是所有在试点城市内的国有工业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都可以不还、一笔勾销了,而是有具体政策界限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三点:第一,核销银行债务有限额规定。 如昆明市的试点方案确定1996、1997年两年选择10户企业实施破产,初步测算需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60203万元;曲靖市的试点方案规定1997年组织6户企业实施破产,需冲销银行呆、坏帐损失14076万元。仅昆明、曲靖两市16 户企业破产就需冲销银行债务7亿元,但能否冲销这么多,国家限额有规定。即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云南省昆明市、曲靖市1997年能冲销银行债务的限额,然后两市分别向银行申报并经批准,才能在限额内核销,否则,由当地政府或法院宣布企业破产,银行贷款不还了,都是非法的。第二,核销银行呆、坏帐及贷款减免息政策,只适用于昆明、曲靖、个旧三个试点城市范围内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内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商饮服务企业以及非试点城市的企业破产的,不得核销银行债务,必须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偿债务。第三,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从银行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中核销以后,破产企业必须真正的停产关闭,取消了法人资格,土地使用权及企业财产被拍卖变现,职工重新安置,而不能是银行债务冲销了,企业还在生产经营,什么都没有变,只是银行债务不还了,把企业破产搞成了“假破产、真逃债”,是非法的,应予纠正、防止和杜绝。
3、充分运用企业兼并政策,加快亏损企业兼并的步伐。 靠破产解决2000多个企业的亏损问题,是不现实的。 例如,假如全省每年组织20户亏损企业破产,解决全省现有2200户亏损企业要100年的时间。但依靠兼并,全省每年至少可解决上百户企业的亏损和发展问题。因为兼并是实现资本集中、把企业搞活、搞大的最好方法。破产与兼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破产把银行债务冲销了,国家受损失,改革成本太高;兼并把亏损企业的债务由优势企业承担起来了,银行及债权人的利益有保障。同时,破产搞得再好,也难免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职工感情上难以接受,而兼并是亏损企业靠拢赢利企业,工资收入由低向高移动,职工容易接受,社会不会出现震荡。正因为如此,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多兼并、少破产
,并实行支持兼并的优惠政策。解决亏损企业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推动企业兼并的优惠政策,加快亏损企业兼并的步伐。其主要政策有三项:一是根据国务院规定,对有盈利、能够按期归还贷款的企业兼并连续三年亏损、管理不善的企业,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原欠贷款5年内还清,若还有困难,还可给予1—2年的宽限期。二是昆明、曲靖、个旧三个试点城市中上述兼并政策的适用范围可扩大到国有内贸、外贸、建筑安装企业以及兼并中有一方属于三个试点城市的企业。三是兼并企业要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责安置职工,不能搞只要财产不要人、只要企业不要债务的“整体接收”或“整体收购”。
4、认真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妥善安置兼并破产企业职工。职工安置是企业实施兼并破产的关键和先决条件,职工不能安置的,不能宣布破产;职工没有妥善安置的,企业不能兼并。从这个意义上说,亏损企业兼并破产的力度、速度和规模,取决于职工能否安置好的工作进程和进度。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1996年底,全省处于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工业企业约3000多户,涉及职工110万人,其中,停、 减发工资的困难职工12.1万人,停、减发工资总额3亿元。随着兼并、破产力度的加大,困难企业和职工还会增加,解困工作任务更重。与此同时,失业或半失业职工、企业富余人员安置力度的加大,又有可能加快几千户亏损企业兼并破产、走出困境的步伐。因此,要通过认真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妥善安置职工来推动兼并、破产的步伐。其主要措施,一是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昆明、曲靖、个旧三个试点城市的人民政府,要建议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安置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的工作。其他城市也要有相应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二是要筹集再就业服务经费,保证安置失业、下岗职工的必需经费。根据国务院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财产拍卖所得的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中心统筹使用。三是制定《云南省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安置办法》、《云南省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云南省职业指导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建立特困企业职工再就业制度,设立再就业工程基金,推动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为亏损、停产、半停产及停发、减发工资的企业加快实施兼并步伐创造必要的条件。
5、完善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依法实施亏损企业的兼并破产。实施亏损企业的破产,确实是解决企业债务困扰、动弹不得的重要途径。但在实施企业破产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忽视债权人合法权益,“假破产、真逃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债权人利益受损失的情况,并且越演越烈,成为推进企业兼并破产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维护企业破产法律秩序,必须完善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把企业破产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一是依法破产。对于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破产。但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才能宣告破产,不能由企业自己、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说了算。政府不能宣告企业破产,只有法院宣告破产,才有法律效力。二是规范破产。企业宣告破产或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都要符合《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昆明、曲靖、个旧三个试点城市内国有工业企业实施破产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的规定,并且也要经人民法院判决才能宣告破产,而不是由城市政府自行宣告破产。三是清算财产。人民法院审
理企业破产案件,必须依法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认真清算,并按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能企业一宣告破产,就宣布银行及债权人的债务一笔勾销了。对于破产企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从事的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压价出售财产、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及放弃债权等行为,应依法由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并追回财产。对于破产企业对外所享有的债权,要依法予以追回,纳入破产财产。然后将全部财产列入清算范围,按法定程序清偿,保护银行及债权人利益,维护破产的法律秩序。四是追究责任。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和审计,依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情况严重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责任。对利用企业破产逃废债务的,一经查实,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企业的组织结构,人员不变,仍在原场地继续生产的,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