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另一个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权)。通过企业兼并,可以较简单或直接地实现资产、资金的积聚和人才的集中,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是一种利用外部力量来改变经营形态,提高企业素质的经营战略。特别是目前在我国,破产法的真正实施还有很大难度的情况下,通过企业兼并可以吸收一部分经营性亏损的企业。
美国的企业兼并已有100年的历史,由于是有偿转让所有权,企业的兼并和收买往往是同时进行的,因而在西方国家简称为M&A(Mergcr and Acquilition)。在美国产业界的历史上曾有过4次兼并运动的高潮。
第一次高潮是在1898~1902年间,它为美国产业界的垄断个性打下了基础。南北战争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设和引进新的生产技术,美国的市场由各行业的地方市场统一成为全国性市场。具有全国性生产能力的企业群,为了回避竞争而投入到激烈的兼并潮流。特别是石油、烟草、钢铁业的企业,通过水平兼并(同类型的大企业吞并小企业)而成为巨大的垄断企业,达到了回避竞争、并以高生产效率在产业中享受垄断性利润的目的,大企业越来越大,支配了本行业市场。
这次的兼并浪潮为美国产业界带来规模效益和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方式(集权式经营组织到分权式经营组织的转换),然而也带来了过度垄断的弊端,因而促使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的诞生。
第二次兼并热潮是1925年到1929年世界性经济萧条为止。当时因一系列的反垄断为目的的法律的限制,水平式兼并已大幅度减少,多数是通过垂直式兼并 (如从原材料厂家到成品生产厂家的一系列兼并)来达到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垄断市场的目的。第二次浪潮的背景是异常的股份投资高潮及投资家们的狂热。作为这次运动的反应,政府为了控制股份市场,相继制定了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并强制性地要求各上市公司公开公司的财务内容。
第三次兼并浪潮是在60年代中期。当时美国正处于经济繁荣、股份市场很景气的时期,但又不能不考虑第二次兼并浪潮后不景气的教训,证券法要求公开财务内容的条件以及反托拉斯法等因素,因此这次兼并高潮是以不同行业之间的兼并为中心,称为多角化联合企业兼并。它对美国产业结构由专业企业关系转向多业种的企业系统作出了贡献。
由于当时美国有关兼并的税法还不完备,直到这次的兼并浪潮都是在不付兼并税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1969年的税制改革,使兼并企业不能再享受通过不付税的股份交换来处理兼并的优惠了。
第四次兼并浪潮始于70年代中期。70年代初,美国经济急转直下,股份市场也随着冷却,很多巨型联合企业的经营者对于继续经营跨行业的、与本企业毫无关联的事业甚感力不从心,业绩不振,股票落价,收益率降低。特别是水门事件、石油危机等政治和经济环境的不安定,迫使第三次兼并浪潮及时收敛下来,各企业转向了内部开发战略。
但是从70年代中期开始,财务上的高速资金周转和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再一次使外部成长方式成为企业发展的有利手段。但在这次兼并浪潮中,经营者们注重的是经营效率,力求把开动率低、效益低的部门或子公司拍卖掉,把经营活动集中在关联性很强而得意经营的领域中,即以提高企业素质为主要目的。这次兼并浪潮的又一特点是合并或收买的对象是大企业,而兼并企业往往是在本行业中有名望的大企业,因而交易额很大。如1969年中发生的兼并总数为6100件,其交易额为240亿美元,而到了1979年虽然只有2128件,但其交易额却达440亿美元,因此这次兼并浪潮称巨型兼并。这次兼并的浪潮也波及西欧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