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兼并规则(Merger regulations)于1989年(当时为欧洲共同体)颁布施行。规则采取事前控制的原则,规定凡是具有共同体规模的兼并都应提前通知欧共体委员会,由委员会决定是否兼并。
欧盟的兼并规则规定其调整对象是具有共同体规模的集中行为。这种集中行为既包括原先相互独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也包括已经控制了至少一个企业的自然人或企业,通过购买股份或资产,通过签订合同或通过其它直接或间接方法取得对一个或一个以上其它企业全部或部分的控制。
欧盟的兼并规则规定集中行为能否获得批准的标准是:该集中行为是否创设或加强了市场优势地位,其结果是使共同体市场或该市场上某一独立部分的竞争受到显著损害。这里市场优势地位的关键是市场份额。规则规定:创设市场优势地位是指A公司通过取得B公司的控制权将其兼并,或是AB两公司共同设立一个集中型的公司C,在第一种情况下的A公司和第二种情况下的C公司由此获得了市场优势地位。加强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一个公司通过兼并其它公司来加强已有的市场优势地位。一项创设和加强了市场优势地位,而同时又对竞争造成损害的兼并案一般不会得到欧共体委员会的批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针对兼并行为的公共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仍然是市场结构理论。作为公共政策法律形式的反垄断法明确禁止损害竞争的兼并行为,而相应的兼并准则目的也是为了避免市场结构的过度集中,保持市场上足够多的企业,以促进有效竞争,因而兼并准则更多的是一种预先控制的方法。当兼并发生于低集中度的市场或兼并并不损害竞争而是有利规模经济时,反垄断法和兼并准则并不一概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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