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收购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管理层对目标企业的控制,并通过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实现利益的剩余索取权。因此,只要能达到这些目的的方式都可作为管理层收购的方案选择。由管理层通过个体来直接受让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显然是最直接、最方便的方式。
但是,中小型企业往往是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置有股东人数为50人的上限约束,以及出于决策便利迅速、今后改制上市等因素的考虑,大部分公司都不愿意注册在工商局的股东人数太多,因此,中小型企业中的管理层收购,往往会碰到需谨慎确定持股的管理层范围的问题。在此情形下,又可能会产生股权信托的问题。
本所曾操作过的一个管理层收购项目就遇到过类似问题。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目标公司的实际持股人有近百个,注册在工商局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却只有二十几个,而这些名义股东每一个人名下又都挂着十几个人的股权,持股情况比较混乱。现该公司准备对公司管理层和技术骨干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以实现部分管理层收购,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计划三、四年内上市。出于今后上市的考虑,以及从确定的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较大的因素出发,我们对首先进行的股权激励计划设计了如下的方案:先从激励对象中确定几个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登记在工商局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代持人)以及其持股数,再确定每个代持人名下实际持股人(包括激励对象以及历史遗留下来的实际持有人)的名单和持股数;然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现有工商局股东名册上在册登记的股东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代持人;之后,每个代持人与名下的实际持股人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并依照《信托法》的原理和规定,确定由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实际持有人对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代持人享有出资额所产生的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选举权等权利;收益权名义上由代持人拥有,而实际上各种股息和分红由实际持有人享有;而对于股权的处分,代持人必须根据实际持有人的指示行使。这样,通过引入信托机制,以股权代持的方式解决了管理层收购人数较多和股东人数限制的矛盾。
当然,由自然人直接持股,也可能会带来一个问题,就是企业原有的各种资质可能需重新申领。按照目前工商部门的规定,自然人持股超过50%时,原有的公司的性质就变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原来获得的各种资质往往需要重新申领,这显然给企业今后的运作发展带来麻烦和不确定因素。我们在操作一个项目时就碰到这一问题,目标企业是一家从事建筑设计的企业,管理层收购方案确定由管理层以个体形式直接从股东手中收购股权,收购完成后,管理层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这就造成收购完成后,该企业需向国家建筑设计管理部门重新申请有关设计资质,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程序问题。最后这一问题还是靠与当地工商等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