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变更、合并,导致其在一二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
(2)收购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二。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十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5)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6)通过继承、赠与的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7)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