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一词不是标准的法律术语。企业兼并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有偿合并,企业兼并形式多样,主要存在三种形式,即企业吸收合并、企业新设合并和企业收购等。
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一企业整体被吸收纳入另一企业。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由兼并方整体接收,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丧失,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企业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通过相互兼并共同组建新的企业法人,原企业法人被注销,被兼并各方的债务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的控股,通常是指一个企业出资购买另一企业份额较多的股份,达到对该企业的控股地位,实现企业兼并。这种方式,出资购买他人企业股权的一方成为被控企业的大股东,可是被控股企业法人资格并未消灭,仍具有财产责任能力,仍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应当由被控股企业自行承担。如果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是由于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和行为所造成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应当由控股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