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将股份通过回购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但按照2001年6月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证监会计字[2001]15号)的相关规定,计提的激励基金应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
目前,有少数公司计提激励基金用于高管购买股票,而会计处理一般依据证监会计字[2001]15号文件,作为费用处理,例如万科。那么,激励基金到底是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还是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合伙人马飞认为,按照《证监会计字(2001)15号文件》规定,提取激励基金购买限制性股票,应作为管理费用在提取年度在税前列支;但是根据《公司法》第143条以及《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6]67号文件),提取激励基金回购公司股票授予员工的,应作为税后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
马飞比较了几种方式的不同:采取计提激励基金回购的方式实行限制性股票方案,计提激励基金必须做税后利润分配处理,才能对公司当期损益没有影响,但会减少未分配利润;提取激励基金发给高管,专项用于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应做成本费用处理,对当期损益有影响;采取定向增发方式实行限制性股票方案,提取的激励基金应计入管理费用,对公司当期损益有影响,但对公司现金流没有影响。
一注册会计师认为,万科的方案类似回购股份用于高管激励,计提激励基金也应从税后利润中支出,而不是从费用中支出。如果从费用中支出,假设万科今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为30%,则相应计提的激励基金为135036万元×30%×30%=12153万元,增加费用121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