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购方是自愿的还是被动的发出收购要约,要约收购分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自愿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自主决定通过发出收购要约以增持目标公司股份而进行的收购。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己经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并拟继续增持或者从一定比例以下拟增持并超过该比例股份时,必须向日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购买其持有的股份的要约,以完成收购。通常在收购比例较低(例如低于30%)的情况下,收购人发出的收购要约均属自愿要约。但当收购比例超过一定比例(例如超过30%),一些国家规定收购人必须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即强制要约收购。采用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有英国、法国、比利时、西班牙、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起始点从30%到50%不等。采取自愿要约收购制度的有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及我国的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