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完善董事在收购与反收购中的注意义务。根据注意义务,董事必须做到:(1)关注要约收购行为,将其对于收购要约的意见向股东披露;(2)在必要时,董事应向专家或独立顾问征求关于要约收购的意见,并将该意见披露给股东;(3)董事会中与收购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应影响董事会的意见;(4)董事会应如实履行前文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等等。注意义务是一个开放性的义务,在收购中,如果董事在反收购判断前,做到了对本公司价值有一个正确认识,尽可能地获取关于收购的信息,并对其中的个人利益向其他董事做了披露,就表明他尽到了董事义务。
其次,应完善董事在收购与反收购中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要求董事的所作所为应当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因此,董事会的反收购行为应当表明他的目的是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如果董事会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置于董事个人利益之下,则董事就没有尽到忠实义务。在忠实义务之下,董事不得:(1)进行使公司与股东遭受不利益的反收购行为;(2)利用公司的机会为自己牟利;(3)在反收购中进行自我交易;(4)泄露公司相关的秘密;(5)利用权力压迫小股东,等等。总之,一个尽到了忠实义务的董事应当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关怀,而不是优先考虑其个人利益,在反收购中也是如此。
最后,有必要借鉴国外经营判断的衍生原则。根据这些原则,随着收购情势的发展,董事会的反收购措施应符合不同的标准:在公司没有解体的危险前,反收购措施必须针对确实威胁到公司经营政策的收购行为;一旦公司解体不可避免之时,反收购的措施应当转化为公司与股东寻求最佳“拍卖”价值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