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收购,是指企业向并购对象的股东公开发出收购要约,并承诺以某一特定价格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
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取得并购对象的控制权,是收购者与并购对象股东之间进行的直接交易。其成败的关键在于收购方是否有足够的资本收购到相当数量的股份,以及收购对象的股东是否同意收购方所允诺的条件出售股份。
公开收购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任何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其后投资者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减5%,均应报告及公告;当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如继续进行收购,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发出收购要约前,收购人须事先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收购报告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达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应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这一比例如达到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