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法,总统的作用主要有三个。第一是决定权。只有总统才有权阻止一个外资并购项目,外资委员会只有建议总统阻止某项外资并购的权利。早在1988年法中就授权美国总统可以中止或禁止任何被认定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经济)的外国收购\并购或接管美国公司的行为,但应有可信的证据表明,外国实体的控制可能导致其采取威胁美国家安全的行动,且除《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the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以外的其它法律规定无法为保护国家安全提供充分和适当的授权。2007年法基本保留了原规定。
总统的第二个权力就是宣布权,总统在收到外资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应在15天内做出最终决定,并宣布。总统的第三个权力就是执行权,在宣布决定后总统可以直接命令司法部长寻求适当的方式执行总统的决定
至今总统只阻止了一起外资并购,而这个案件就是1990年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该公司主要生产民用飞机部件,极少涉及军事用途)收购美国玛姆科公司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