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晔表示,反垄断法草案中的并购申报标准还是存在问题。
现在的草案第17条规定,如果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王晓晔认为,这一申报标准不尽合理。
她分析说,该申报标准没有考虑并购交易额以及被并购企业的情况,这可能导致我国反垄断法对很多境内外并购行使不必要的管辖权。以可口可乐公司并购俄罗斯一个汽水瓶生产企业为例,可口可乐公司在全球销售额超过了120亿人民币,在我国市场上的销售额超过了8亿人民币。根据上述规定,即便可口可乐在俄罗斯购买一个极小企业,也得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进行申报。
“我觉得这种门槛不太合理。”王晓晔说:“考虑到可口可乐在世界各地有太多的企业并购活动,考虑到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司空见惯的现象,特别是我国境内有相当多企业的市场销售额达到了120亿元这个标准,如果达到这个标准的所有企业的所有并购活动都得向我国政府进行申报,在这种情况下的很多申报对企业是不合理的负担,而且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是不可承受的负担。”
会后,王晓晔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企业并购申报标准方面,我们很有必要研究国际竞争网络(InternationalCompetitionNetwork)在2002年提出和在2003年补充后的《企业合并申报程序的推荐意见》。
这份推荐意见的评论指出,对一个企业合并主张管辖权的国家应当与这个企业合并存在适当的联系,即在确定合并申报的前提条件时,管辖国应尽力避免对那些不可能在其领域产生重大竞争影响的交易行使管辖权。因此,合并申报的前提条件应就申报中的“地域联系”规定适当的标准,如在管辖国存在市场销售或资产。
王晓晔认为,该推荐意见体现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如欧盟竞争法中的企业合并申报有三个并列条件:一是参与合并的所有当事人在全球的市场销售额超过了50亿欧元;二是合并当事人中至少有两个当事人在共同体市场上的销售额超过了2.5亿欧元;三是各方当事人在共同体市场上的销售额的三分之二不是来自同一个成员国。这说明,欧盟竞争法中的企业合并申报标准也考虑到申报的企业并购与共同体市场是否存在着比较密切的联系。
王晓晔向记者表示,我国反垄断法应考虑世界各国立法趋势和立法经验,使被管辖的企业并购与我国市场存在直接和较大的关联关系。她认为,与2006年6月的草案相比,2005年9月30日的草案更有可取之处。不过,考虑到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也是为了减少企业的不必要负担,我国的企业合并申报标准所要考虑的企业全球销售额、我国境内的市场销售额以及合并交易额都应提高到一个适当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