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达到控股,实现兼并。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资格,不过是被改造成股份制企业。兼并企业作为被兼并企业的新股东,对被兼并企业有原有债务不应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因此,被兼并企业债务由自己以其所有额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清偿,日后破产了照此处理,与兼并企业无涉。
这种兼并不再是以现金或债务作为必要的交易条件,而是以所占企业股份的份额为主要特征,以达到控股条件为依据,实现对被兼并企业的产权占有。这种控股式兼并一般都是在企业运行之中发生的兼并行为,而不是以企业的停产实现转移。这是一种平和的兼并形式。
在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兼并是企业变更和终止的方式之一,是企业竞争中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也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从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前三种形式)来看,“企业兼并”属于企业合并的一种。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式和新设式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兼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在这种合并中,存续公司仍然保持原来的公司名称,而且有权获得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的资产和债务,同时承担其债务,被吸收公司从此不复存在。
企业兼并的第四种形式有别于企业吸收合并,它以不改变被兼并企业的法人地位为前提,以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股权。由于控制了被兼并企业的部分股权,从而取得被兼并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原股东共同负担被兼并企业的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