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没有对tender offer下确切的定义。美国判例法对控制股份的转让采用了控制股东对小股东的信托义务原理,限制控制股东以欺诈、掠夺等行为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以保护小股东。认为控制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对其他小股东负有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和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面对敌意收购,美国各州似乎抱有成见。在立法上对公司收购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并对敌意收购作出限制。如《纽约州公司法》的禁止合并条款规定:任何拥有目标公司20%以上有投票权股份的人,便成为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股东(interested shareholder)该股东在五年内禁止从事与该公司事业上的联合。印第安那等州则用限制投票权条款来防止敌意收购;缅因与宾西法尼亚等州则设立了特别估价条款来限制敌意收购,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美国判断例法对反收购行为的规制则采取董事的注重义务和“经营判断准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加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