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美国破产法和国际并购方面的专家,美富律师事务所破产和重组业务合伙人欧凯伦律师和国际并购部联席主席合伙人欧博恩律师介绍:“目前美国违约率的上升、缺少可供利用的再融资方式、次贷危机的持续影响、总体欠佳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正导致企业破产案件逐渐增多。”
以上市公司为例,2009年前三个月,已有46家上市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总资产达740亿美元,其中有13家在申请破产前的资产超过10亿美元。上市公司提交的破产案件数量已是2008年同期的两倍。
欧凯伦预计,今年不良资产并购活动将保持较高水平,并出现新的趋势:速度快并且内部交易增多。
据悉,自2005年美国修改破产法以来,缩短了资产出售时债务人独自提出重组计划的期限,以及债务人承接或拒绝未到期的不动产租约的时限。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出售的时间通常是30天至90天,因此当事人迅速采取行动的能力至关重要。
欧博恩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在重组计划确认之前,债务人往往不再继续等待,更多不良资产出售将依据破产法第363条来进行,即允许企业通过进入法院监管程序,以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利益为条件,尽快出售资产。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的破产即采取了此程序。该破产程序使竞购者很难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知道内情的初始竞买人可能仅需很少时间甚至根本不需要时间进行尽职调查,而外部购买人则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他们需要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采取迅速的行动。因此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必须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