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不仅应确立有限责任原则,同时也应对其适用条件及除外规则做出规定,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为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规则,使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趋于平衡。
(二)修改公司法和公司登记条例中将有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和注销公司人格混为一谈的规定,明确规定公司从成立???吊销营业执照或自动停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清算报告)注销公司人格之间的一般逻辑顺序。
(三)从立法源头上,堵塞公司登记机关对未经清算的公司进行注销的漏洞。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应明确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能在公司未经清算的情况下注销公司人格,即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人格时必须有公司的清算报告,否则,不能注销该公司。
(四)建议公司法废除企业主管机关直接关闭或撤销公司的权力及公司登记机关未经申请而依职权注销公司的权力。
(五)明确、细化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
(六)对未经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董事滥用公司人格、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应给予行政乃至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