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或者股东的强制清算申诉后,应当指定清算组织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财产情况进行清算。清算组的成员,人民法院可以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及其人员中指定。
2、清算组的工作,主要是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核实公司财产等。债权人如对自己或他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核对,经核对后仍有异议的,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债权。
3、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如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可以与公司全部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清偿方案。如有一个债权人不同意清偿方案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宣告破产,从而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转入公司破产程序。
4、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方案,并经人民法院确定后执行。
5、清算组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如没有对债权人履行通知和公告的法定义务,则要对受到侵害的债权人在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清算终结。清算组向人民法院递交清算方案,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合法并不侵害他人利益时,应当制作裁定书予以确认。清算组应当按照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即可解散,清算程序即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