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重在贯彻和维护交易安全,法律意义上的资本概念首先让人联想起对债权的担保功能③。但是,资产信用的观念破除了对于资本信用的迷信。资本功能在于融资,不在于担保。既然资本制度不能承担起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重任,那么,债权人利益保护由谁承担?
债权人利益保护,固然要求公司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如民法、民诉、刑法等法律制度的保护,但是,对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公司法义不容辞的任务,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l条明确规定: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传统公司法一直以资本制度来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重任。但是,资本的功能重在融资,不在担保;资本制度主要是为公司筹集资金,满足股东的资本进入、资本回报的需求,以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为主导;债权人利益也是公司资本制度考虑的因素,但是,维护债权人利益,不是资本制度的主要功能。资本制度的设计,以股东利益为导向,兼顾效率与安全,以使股东、债权人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保障公司具有清偿能力的前提下,满足股东对于投资回报的需求,促使公司自由高效的进行资本运作,在公司、股东利益发展的前提下,给予债权人利益切实的维护。公司法的安全是动态的安全,是效率、自由与安全的结合。否则,固守旧的制度与观念,那么,立法者认为是“安全”的制度,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安全的效果。
自由、安全与效率是整个公司法奉行的价值观念,股东、债权人、公司利益的平衡,是整个公司法坚守的原则,保护公司参与人利益,也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公司制度是由若干个子系统构成,包括公司人格制度、资本制度、治理结构、公司设立、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等,任何一个制度都不是孤立的存在。相辅相成,共同实现公司法的价值与目标。资本制度的变革,固然并没有放弃对于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但是,毕竟也给债权的实现,增添了风险。如低资本化、资本严重不实,都会影响到公司资产。增加了公司破产的可能性,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然而,公司破产并非公司的常态,这就如同坐火车一样,火车的正常运行是经常的,但是,并不排除火车出事故的可能性。不能因为火车存在出事故的可能性,而停止火车的运行。①与此同理,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促进了公司的效率与自由,同时,也存在着债权人风险增加的可能性,但是,并不能因此而阻断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步伐,“安全具有一张两面神似的面容。一种合理的稳定状况是必要的,否则杂乱无序会使社会四分五裂;然而稳定性必须常常为调整留出空间。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一味强调安全,只会导致停滞,最终还会导致衰败。从反论的立场来看也是这样,即有时只有经过变革才能继续安全,而拒绝推进变革和发展则会导致不安全和社会分裂”。
公司资本的变革,“绝非不关注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障,而是重新配置对于债权人利益保障的制度链条”。②在资本制度改革的同时,实行对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措施。如美国,“在制度配套上,采纳了从核心公司法向公司法之外规则的配套改革,即公司资本制度设计的目的并非旨在担当保护债权人的全部功能,而信息披露机制、州蓝天法案、公认财务会计准则的发展、精致设计的债券契约和其他债权人保障合同、证券分析、资信调查与报告机构的发展、强化董事受托人义务、揭穿公司的面纱,衡平位次规则、责任保险等机制,构成了美国现代的债权人利益防范与保障机制”。
由此引发了关于对“公司法在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扮演的角色”的问题的思考。公司债权人种类很多,对于自愿债权人,如贸易债权人,自身具有防范风险的意识,具有自我保护的机制。考虑到这一前提,“核心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应该是中性功能(modest mle),而非过度规制”。④债权人利益保护,主要由债法、担保法、破产法等维护,如合同法的债的保全制度,赋予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转移。契约保护的不足引发救济。公司法应该针对那些非自愿债权人,由于契约保护不足而导致的制度空白,提供补救措施。公司法没有必要对于债权人提供事无巨细的保护,而那种事前的、固化的债权人保护思想,实际上也难起到预期效果;而事后的、灵活的债权救济制度,反而能为债权人提供切实保护。
在资本制度弱化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的同时,在其他制度中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首先,董事对债权人义务。公司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法人所有权,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管理模式。董事对于公司财产享有管理权利,董事在公司资产的经营过程中,如果非因正常的经营,造成公司资产的流失,不但损害股东利益,还危及债权人利益;特别是在公司即将丧失清偿能力时,董事的不当行为,对债权人危害更大。鉴于公司资产是债权担保,董事应该对债权人负有义务。但是,传统公司法认为,董事只对股东负有义务,对于债权人没有义务;传统理念受到社会发展的挑战,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出现,为债权人利益保护提供了新的思维模式。
其次,股东对债权人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对债权人的担保。公司财产具有多种来源,汇集了多方利害关系。与公司财产发生关系的当事人,都与债权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股东出资是公司财产的来源之一,股东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造成公司财产的不足或流失,股东满足有限责任的要求后,不对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则不能享受公司独立人格的保护,此时股东对债权人负有直接偿还的责任;这涉及公司人格否认、公司人格制度完善等一系列问题。
最后,债权人自治。债权人主要靠契约机制实现自治。除此之外,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安排,特别是债权人参与治理,有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由此可见,资本信用转变到资产信用,不仅引发了资本制度的变革,而且,对于公司的人格制度、公司治理等问题也发生重大影响,确实引起了“整个公司立法、司法和理论的战略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