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和表决权受到一定限制的债权人。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无财产担保且债权已经确认的债权人,以及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及有财产担保不放弃优先受偿权但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权的债权人。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受到一定限制的债权人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这类债权人不享有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表决权,而对于债权人会议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
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是指不属于会议正式成员并且不享有表决权的会议参加人员。根据破产法: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三、债权人会议主席
1、产生: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职权: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