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这就使以往国有企业经营者背着或绕开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设计改制方案,再以“全体职工”名义向上级单位“逼宫”或企业经营者“自卖自买”国有企业的作法得以遏制。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起草改制方案是改制操作的核心,是改制能否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在产权界定与资产评估阶段,甚至早在改制领导机构成立之初,即应着手起草(有些地方政府要求先制定改制预案,待改制预案被批准并完成资产评估后再制定详细的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在着手起草改制方案之前,改制工作组织结合企业的规模大小、发展前景、国家和当地政府的产业政策、当地政府的意见初步确定企业改制的方向,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资本在改制后的企业中的退出比例;企业之外的股东和员工持股比例等。在初步确定了这些基本方向之后一般由改制工作组织中的专业人士在大的方向的指导下结合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企业发展前景、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具体改制政策、员工和经营者意愿进行测算和设计。改制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
(3)改制成本的测算(员工身份置换补偿金和安置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6)经营者、员工和其他股东(可以是外资股东、社会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认缴股款或出资情况;
改制的操作程序直观地体现为一系列相互衔接的公司文本。除了核心文件改制方案以外,在改制的舆论准备与基础调查阶段,需要制作关于改制的通告、员工参加改制的意向调查书等;在股权认购阶段,要制作《入股说明书》、《股权认购申请书》、《股东出资证明书》、《员工安置协议书》等;资产重组阶段,要出具一系列债权债务关系变更的协议书等;在改制的最后阶段——公司登记与构建新的治理结构阶段,则需要形成《股东协议书》、公司的小宪法《公司章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