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规定,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性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对该类员工进行经济性裁员。
对于工伤员工,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需保留劳动关系,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鉴定为5至6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支付工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工伤员工可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鉴定为7至10级伤残的,员工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同期满或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员工,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进行经济性裁员。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颁发)第9条规定,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员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用人单位发给生活费,并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此外,对于国有企业已经内部退养的员工,需要鉴别该类员工是否符合内部退养的法定条件,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员工,经协商不愿到岗工作的,国有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