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企业经会审或认定后的界定结果,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复到改制企业及各有关方。
(2)按属地组织的中央企业举办的企业的产权界定结果,由当地的清产核资机构,经贸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和批复,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应将批复结果抄送企业的创办单位,各创办单位须将批复汇总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3)按系统组织的中央企业举办的企业的产权界定结果由中央各部门汇总后报财政清产办汇同有关部门审批。
(4)中央企业、单位举办企业经过产权界定结果认定后,凡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中央企业应将有关结果按地区汇总,中央企业应将有关结果按地区汇总,编写国有权益变动原因分析的申报报告,并附当地认定的企业产权界定结果的批件,先报各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系统汇总,报财政部清产办汇同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