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时,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应当将企业资产扣除原企业债务后折合成等额股份。对于买断式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应当由职工按照股份数额投资入股,职工即成为出资人;对于企业与职工共建式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在职工投资入股的基础上保留部分原产权关系;对于增资扩股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原有财产既可以部分保留产权,其余部分形成职工股,也可以由原企业所有者保留产权,但是增资部分须向职工募集。无论何种形式的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保持职工持股份额在总股本中的大多数,同时不得吸收企业以外的职工入股。
在改制过程中,职工不能退股,但是亦不得使用强制手段要求职工投资入股,强迫职工投资入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由于该无效行为不影响企业整体改制的效力,因此,以强制手段迫使职工入股的,相应股份可以由其他职工购买。
在改制过程中,应确定职工的出资方式。股东一般应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但是劳务和欠资股不能作为出资的标的。对于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该出资予以评估。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净资产,在改制时应当按照市场原则有偿转让,不能将国有、集体的净资产无偿分给个人。转让企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收入,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投入,可以留在改制后的企业有偿使用,也可以作为资本金投入其他企业。在改制时必须防止将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无偿分给个人,但是这并不影响以“零”值转让产权给职工进行负债经营。国家、法人保留或者部分保留在原企业的产权的,应当以其净资产折为国家股和法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