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型的转变,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由一种公司类型变更为另一种公司类型,不中断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实现公司种类变换的法律行为。公司类型变更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公司的概括承受。公司类型变更制度不仅简化了公司形式变更的程序,而且避免了因公司业务的中断而使股东利益受损情形的发生。各国公司法都允许公司类型的互换,对公司类型的变更都作出了规定。各种类型公司之间差别很大,不同公司组织形态之间的互相转换所带来的变化,无益于结束原公司,设立新公司。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依次经过解散、清算、重新设立的复杂程序,不仅手续复杂,费时费力,而且使公司原有的业务发生中断,经营能力丧失,公司、股东、第三人的利益均会受到一定的损害。为了适应公司实践中变换组织形态的需要,避免可能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以较小的变动维护和实现较大的利益,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公司类型转变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告知债权人可在规定期间,向公司提出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变更。债权人提出异议时,公司应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企业改制是在保障原企业存续前提下的企业形态的变更,而不是将原企业破产清算之后设立新的企业。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新股东投资入股组成公司,或者通过转让部分产权,吸收合并组成公司。企业之所以选择改制,而不是选择将原企业解散后,再重新设立新公司,就是因为要在原企业的基础上,明晰产权关系,改变投资结构,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企业公司制改造的程序,是按设立登记的要求提交文件,按变更登记程序便利,换法营业执照。企业改制是转换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变更企业的经济性质,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未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法人发生分立、合并变更后,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条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的规定,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是企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变更设立的公司应当承继原企业的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