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何种所有制的企业,也无论企业的复杂程度如何,会计处理均是按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计价的,因此对单项资产进行评估则可以直接按照评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评估处理。其中需要特殊说明的是:
(1)无形资产的评估有一定的特殊性,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开发形成无形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人工等成本(专利权的申请注册费、评估费以及公正费除外)直接计入了当期损益,不予资本化。从理论上讲,如果无形资产对企业的持续经营仍有贡 献应当赋予一定的价值,但是在单项资产评估时可以不予确认补入账务,待交易日,在根据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再确认转让定价时,作为无形资产自然调整。
(2)土地使用权也是一项无形资产,如果改制民营企业事前通过购买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则将其作为一项资产进行正常评估;如果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方式而无偿 获得并没有通过账务反映的,可在评估后作选择性处理。一是采取出让方式的,可以由改制企业支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可根据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价投资,增加改制后民营企业的国有股;三是采取租赁方式的,可以改制后由民营企业支付规定租金使用。
(3)往来账务的评估,民营企业如果改制后的股权结构、资本结构以及公司治理架构发生变化,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则难以延续至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因此可以采用应收账款保全;除此之外,还应考虑债务的隐形负债。
(4)资产评估是在一定评估基准日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改制中的资产评估结果一年内有效。自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改制企业实现利润而增 加的净资产或因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