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的转让原则。 对产权转让的原则既应考虑民法的一般原则,也应充分考虑产权交易的特殊性,反映产权转让的特点。应遵循的原则要有:(1)公开、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2)坚持平等互利、切实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3)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优化国有资本结构的原则;(4)切实维护国家权益、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2、产权转让的限制。 在立法中应规定有些企业不得转让企业产权。这些企业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国防、社会公众利益,个人无力经营的高技术风险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原材料、能源开采企业,由国家专卖的以及国家禁止转让的其他行业。
3、产权转让的概念。产权转让对于转让企业来说, 是转让企业的出资权或股权,是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企业的实物资产形态没有变化。因此,其售让主体只能是企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代表。国有企业是由政府投资的,其决策主体只能是政府或授权机构。
4、企业产权转让的方式。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可以采取协商转让、竞价、招标等多种形式。凡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以及企事业单位转让其投资企业产权,应通过双方协商、市场竞价、招标等方式。
5、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必须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出的价格来确定转让价格。
6、转让企业产权收入的管理。 对于政府转让企业产权的收入应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最终用于国有经济的发展;对国有企业出售其投资企业的产权收入,应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处理。
7、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 现在的产权中介机构主要有二类:一类是企业产权转让机构,包括经批准具有从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介服务资格的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中心等机构。在立法中应规定其职责是:为交易企业提供相关的咨询、策划、组织等服务;审查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产权转让文件,保证产权转让的规范性、合法性。另一类是为企业产权提供专门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应规定其服务业务的监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其主管机构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