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损益表的信息含量。为了增加损益表的信息含量,提高其决策相关性,应对我国目前的损益表项目加以改进,例如,对子公司的股权处置损益不应计入投资净损益,而应单独列项反映;将包含于营业外收支中的原各项目按照非正常交易或事项的不同性质予以单独揭示。这样,不仅使非经营性和非常性项目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一目了然,便于投资者预测和判断公司利润的可持续性,而且还可以使损益表项目与现金流量表项目统一起来,有利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在改进损益表项目的基础上,还应对每股收益按照扣除非正常项目前和扣除非正常项目后予以分别揭示,从而增加损益表的信息含量,提高其可理解性和决策相关性。
2.实行全过程、分时点的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其对资产重组的各环节,均应及时全面地发布有关重要信息。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应该涵盖从重组双方达成意向性协议开始,到双方谈判、签定重组交易协议,最后到重组交易实施完成的全过程,并且对重组资产的性质、当前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评估机构、作价依据以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等应尽量充分披露。对重组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分时点的披露制度,按重组项目、重组金额、账面价值、结算方式等内容公布详细信息,以使投资者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及时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变化情况。
3.规范资产重组临时性公告。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临时性重大事项公告配合二级市场的投机炒作和股价操纵,必须规范资产重组临时性公告。首先,应制定“公司临时性重大事项公告披露规则”和“最低信息披露规则”。资产重组重大事项的首次公告至少从交易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开始就应该披露,随后还应该就资产重组事项的新进展陆续发布临时公告,以便使投资者了解公司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而且,在公司初期发布的临时性公告中只需要披露资产重组交易双方进行试探性接触或达成初步意向这一“事实”,并不需要披露这一交易可能涉及的资产规模、交易价格等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当然,哪些是“应披露的事实”,哪些属于应保密的信息,要加以严格的区分可能十分困难,也正因为如此,有的上市公司借口“过早披露会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解决这一问题,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制定“公司临时性重大事项公告披露规则”以及“最低限度的信息披露规则”等规章制度,强制性地要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将资产重组信息的泄露和内幕交易减少到最低限度,也才能为投资者提供及时的有用信息。其次,应建立临时公告信息事后复审制度。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临时公告信息建立事后复审制度,以检查其所披露的信息是否与披露的事实相符,对严重与事实不符或完全属于于制造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市场监管部门要加以严厉查处。最后,应规范“临时性公告披露格式”。监管部门应该制定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的统一格式并要求上市公司遵守。特别是在上市公司发布所谓的“资产重组谣传澄清公告”时不允许出现诸如“截止某某时间为止,本公司未就某某资产重组事项达成任何协议”等模棱两可和严重诱导或误导性的陈述。
4.加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为了使我国证券市场更加有效运行,必须加强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监管。为此,应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确定信息披露不实构成的法律要件及相关民事法律责任,使重组方和上市公司不敢发布语焉不详甚至误导中小投资者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用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二级市场投机的可能;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和各种媒体则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形成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多层次监管。对资产重组过程中出现的虚假重组、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的执法机关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