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别,或者是一国内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税负的差别,采取非法律所禁止或者法律禁止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避税包括合法避税和违法避税。合法的避税可以说是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几乎是家喻户晓的,而在我国直到近几年才逐渐被人们认识,了解并加以实践。长期以来,人们认为税务筹划会助长纳税人逃避税收行为,影响税收征管的质量,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但是为合法避税而进行的纳税筹划是在遵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纳税人享有的“从轻税负权”的具体表现,纳税人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赋税。应当缴纳的税收不缴纳是违法行为,但也不能苛求纳税人偏离税法规定超额缴纳税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企业的一项合法权益
企业的合法避税,一方面可以说是企业的权利,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的税收法律存在漏洞,由于各部门法之间的规定不完全一致,让企业存在合法避税的空间。另外,在合法避税和违法避税的中间还有一个中间状态,也就是说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运作,达到了避税的目的,这种避税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但因其违背了税收立法意图,客观上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我们不好说这是一种合法行为。但根据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法一定是、也必须是明确的、精确的,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出现弹性的规则,即使是弹性规则也应该是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
因此对于这种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中间行为,税务机关不应该对其进行规制。当然实质课税原则赋予了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制的,它不应该是用来制裁纳税人的中间行为的,对于纳税人的这种中间行为,应该在发现之后,及时修改有关税收法律,通过立法进行规制。例如2001年1月1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新修订的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行为,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有效避免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来操纵利润,提升公司业绩的行为。但由于税制改革相对滞后,在会计上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致使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进一步扩大,造成企业纳税申报、税收征管缺乏法律依据,企业在这方面存在较大的避税空间。企业可以利用债务重组来转移利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为了加强对企业间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制定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对此行为进行规制
但在保护企业的合理避税的权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有的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法律禁止的方式,恶意地规避国家的税法,使国家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有的企业通过调出优质资产重组新企业、长期投资转移资产、利用销售方式转移资产、非法转移实物资产等方法,把原企业变成“空壳企业”,这些企业在成为“空壳企业”后,其债务成为“死帐”,原来欠缴的各种税收,财税部门也无法收回。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企业将自己的资产通过销售方式转移至另一方企业后,不仅造成了企业欠税,而且也使接受方取得了一笔进项税额,从而造成了税收的流失。 另一方面,资产重组企业欠税数额的真实性问题也值得研究,由于企业会计人员素质及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重组企业账面欠税数字本身就不真实。有的企业受到利益的驱使,利用资产重组之机将以往年度欠款擅自从账册上转销掉,更有的企业为了少计成本,在账务上都不能按实际提各项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