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资产重组相关的现有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国有小企业的暂行办法》、《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关于办理非流通国家股份托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根据这些规范,国有小企业可进行各种形式的资产重组(出售、被兼并、股份合作制改制、租赁等形式),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原则上不受限制,外商进行资产重组必须受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约束;凡国家规定可用于投资的资金皆可用于兼并企业,兼并后的产权归属,原则上谁出,归谁所有;重组中产生的产权转让收入归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对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给予免息、停息的鼓励政策;对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安置(包括固定工、合同工、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成交价时要考虑此因素)等。
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减少重组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建立起以产权重组为轴心,资本及产权交易市场为媒介,企业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资产重组机制;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包括:加快建立新社会保障体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构建适应资产重组的劳动力流动机制和经营者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