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及募集设立两种,根据目前证监会的做法,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都需要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即由五个以上的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新设和变更两种形式,新设是指五个以上发起人共同签定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设立一个新公司;变更设立是指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原企业经审计的净资产按照1:1折为股份公司的总股本,原股东按照原股权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将原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是主要的设立形式若要上国内主板,企业应该有三年的连续盈利记录,如果新设股份公司,则需要三年后才能上市,而将已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业绩则可以连续计算,因此,变更设立应是目前外资企业上市所采取的主要改制方式。因涉及到连续计算问题,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应为整体变更,即整体改制的形式,由一个规范的企业法人变更组织形态,原企业法人的业务、资产、人员等经营要素要整体进入股份公司,不进行任何剥离。
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还有一个严格的条件,即原外商投资企业应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原企业的投资者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共同签定设立股份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由股份公司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承诺的义务,应列入发起人协议及章程,同样适用所设立的股份公司。
发起人股东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要注意不能如内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国内的自然人不可以作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外籍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东,这也许会影响到外资企业上市的员工持股安排。
股权结构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根据《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而拟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假设总股本为4亿元人民币以下)在首次发行时至少发行25%的流通股,这就要求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在设立时,外资比例应至少不低于33.4%。但根据对外经贸部后来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在上市发行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这就表示外资在设立股份公司时,外资股份比例超过25%就可以了。若公开发行后,外资比例低于25%,则需要在对外经贸部履行变更手续,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这相当于填补了外资比例在25%以下的企业法规的空白,尽管以往实际上都已经是这样操作的。
对于外资股权比例的上限,一般来说,外资单个持股或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占拟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80%。
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
批准程序
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协议后,可共同委托一发起人(变更设立的为原企业的董事会)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具体程序是先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审查同意后,由政府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由对外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