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项目的性质决定了其投资利润率的低水平。对于国外承包商来说,投资BOT意味着自身承担从资金、建设到经营收益的一切风险。因此,东道国政府在各方面的有力支持,是BOT项目成功的关键性因素。
首先是保证对基础设施的需求。对于能源开发项目,项目公司往往要求签订一定数量的产品或服务购买协议,来确保日后的市场需求 。由于对除海港、机场设施以外的基础设施的需求通常来自东道国的社会公共生活,项目公司不可能与公众签订协议,通常要求和东道国政府某一部门签订。其次是确定合理的服务价格。通常是东道国政府部门要求保留确定服务收费水平的权力,而项目公司则要求东道国政府作出保证:在东道国出现通货膨胀而造成项目成本增加时,其增加部分必须通过提高服务收费水平来补偿。第三是实施外汇担保。项目公司经营收益通常以东道国货币表示,因此项目公司和国际银团通常要求东道国政府允许将收入的当地货币兑换成硬通货,并自由汇出境外。
从实践中看,项目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长期、艰苦的谈判工作主要是围绕以上三方面展开的。BOT项目的整个决策、签约都由政府直接负责,政府必然对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反复比较,才能确定。这就避免了项目的盲目性,有利于政府综合平衡,统一考虑项目在全国的布局,进行宏观管理。正确认识和合理推进BOT方式
BOT方式的项目大都是基础产业,这一点又与我国吸引外资的重点相吻合。我国从1995年开始着手在能源、交通等领域挑选有条件的项目组织BOT引资方式试点工作,BOT投资所涉及的经济、法律环境得到了逐步的完善,政府在对外谈判、管理这类项目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运用WTO条件的日益熟练和利用外资政策的调整,BOT凭其对国际环境较强的适应性和在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良好效果,必将在中国得到更大发展。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应通盘考虑,慎重行事,多管齐下,加快发展。
1?消除认识疑虑,加强政策研究指导,确立并完善由市场决定的价格体制BOT方式是利用外资的新举措,采用该方式涉及到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资政策和投资政策等。目前实行BOT方式存在的困难主要是源于许多人对BOT方式还缺乏全面的了解,甚至有些人对基础设施是否具有“商品性”存在疑虑,担心运用BOT方式会导致国家主权的丧失。其实,采用BOT方式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利用外资把那些目前经济发展中急需、而国家眼前又无力投资或者一时拿不出大量资金来投资的项目建设起来,从而大大增强我国经济的有效供给能力,带动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取得广泛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BOT方式的优劣,不能仅从一个项目自身的收益来判断,而应从对地区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来考虑。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BOT方式的具体政策,逐步确立和完善由市场决定的价格体制。我们的一贯做法是政府对基础设施的经营进行补贴,使项目的产品价格低于价值。按照BOT运营原则,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是要获得利润的,因此要向项目的用户收取费用。外商对项目的产品价格和服务定价是经过严格核算的,一般要比原来国家补贴的经济模式下的价格高,这一方面使得老百姓较难承受,另一方面又会使得BOT谈判难以成交。
2?大力培养BOT专才,提高BOT项目成功率
BOT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项目组织管理办法,在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合同的谈判、项目实施、生产经营管理 、收益计划与分配、资产的检测、合同纠纷的解决以及相应政策的制定等方面,都有一套独特的运行规则和办法,需要有专门的人员来实施,这是保证BOT项目得以顺利执行的基本条件。我国目前还缺少这方面的专门人员,急需加以培训。如果没有一支专业队伍,不熟悉BOT方式的基础原则和操作技术,在BOT项目谈判中就很难维护我方的利益,而且BOT项目的成功率也会很低。
3?积极促进BOT方式的本国化
引进国际商业资本投资于中国基础产业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国自身的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和经营能力有限。为了使中国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到BOT方式的运作中,应在外商充当总承包商的前提下,积极促进本国民营组织参加BOT建设。一方面, 可以加速BOT项目的开发速度,降低开发成本,防止外商操纵和垄断项目;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国民营组织积累投资和经营基础产业的经验,为基础产业的逐步市场化打下基础。其方式包括:集团筹资参与、建筑施工参与、咨询监理参与、原材料及成套设备供给参与、经营管理参与和高级雇员本地化。
4?合理限定BOT方式应用范围和条件,防止出现基础产业短期内的过度民营化
从目前的经营增长态势和政策环境看,BOT方式的推广在地方利益驱动机制的作用下会得到加强。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外资利用收益的最大化,会无限制地开发BOT项目,结果必然导致基础产业不必要的民营化。由于中国经济对资本的吸收能力很强,其弊端在近期内或许还不会暴露,但从长远看却是显然的。基础产业在较短时期内过于向国际民营化倾斜,最终将会引起政府对一些地区经济的调控失效。此外,目前多数企业对成本上升的消化能力并不高,因此一旦基础产业综合定价水平上升太快,必然造成成本推进型的通货膨胀。如果货币政策紧缩,那么下游产业将会陷入大面积亏损的境地。因此,中央政府应合理限定BOT的适用范围,首先考虑让度收益性、半垄断性、区域性的项目。对于高收益、高垄断、影响范围广的项目应采取高度谨慎的态度,在充分参照国际惯例的情况下,统一制定BOT合同的基本条款。在合理限定BOT的应用范围后,尽快公布BOT项目目录,以指导地方政府的招商行为,防止过度让利。(陈支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