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应按照《规定》和本细则,开展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核准工作。
第三条关于投资东道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二)经济运行正常,未出现经济危机,汇率和税制稳定;
(三)法律法规健全,有明确的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法规及政策;
(四)具备水电气及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及能源供应条件;
第四条关于东道国(地区)的安全状况,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未发生过大规模的针对外商投资的国有化和征收行动,不是恐怖主义活动猖撅的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与人员的财产和生命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二)金融与外汇政策稳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法律保障;
(三)没有频繁的政党,激进组织或团体干扰企业的经营活动,社会治安状况较好;
第五条关于东道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第六条关于符合我国境外投资导向政策与否,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符合我国境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确定的方向;
(二)能够带动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设备、技术和服务等出口和劳务输出;
(三)能够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七条关于在东道国(地区)的合理布局,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我国企业在东道国同一行业的投资是否过度集中;
(二)境外企业的生产能力是否与东道国的市场容量相匹配,其产品是否属于投资目标国过度竞争的领域。
第八条关于境外投资涉及履行有关国际协定义务,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第九条关于东道国保障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三)是否有随意查抄、无端罚没当地中资企业的情况。
第十条对以并购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的,还应重点把握:
(一)是否涉及东道国敏感产业领域或其法规限制投资的行业;
(三)是否考虑了东道国的政治与安全风险及企业的财务风险问题;
(四)是否考虑了东道国工会组织、企业社会责任和文化融合问题。
第十一条下列领域为我国禁止的境外投资:
(四)外国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禁止投资的领域;
第十二条对符合导向的境外投资,国家予以鼓励并在外交、税收、外汇、海关、信贷、保险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对禁止类的境外投资,国家不予核准,并将采取措施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