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外贸公司: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亿美元或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上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外贸流通公司,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据外经贸部外经贸发展字(2001)735号)。
(六)对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具有设计、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能力,年自营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申请承包自产设备的境外安装工程(包括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并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据(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772号 "二")。
(七)对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集团母公司可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经营本集团有关行业的对外承包和劳务业务;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凡具有一级工程资质的,可单独申请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具备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能力的成员企业,可申请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依据(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 "一"中"(八)资格条件")。
(八)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可申请经营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业务(依据(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 "一"中"(九)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