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由代表处转型而来,它被视为外国法律管辖下的稳定单位,它可进行其母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的经营活动,而自身不要求具备法律身份。分公司的领导层有一定的自由管理权,但在法律上仍依附于其母公司。由于自动受益于其母公司的资本,因此,建立分公司尤其适合银行和保险公司。
它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在法国境内或境外的生产、设计及经营,并有权进行下定单、开具发票、送货、出口几报关等商业活动。商业合同的谈判及签订由法人代表执行。某些行业如医疗及相关产业、金融、保险、旅游、咨询、海运等领域须服从相关规定,可能被要求在注册前获得特别的执业许可,如旅游行业需要相关的经营资质,有关批文或提供保证金和担保人等。
经营活动的实现及相应营业额须按照法国现行的财务制度作帐,每年须向法国的税务机关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须向母公司所在国的税务机关呈交母公司与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合并报表。
在法国分公司应缴纳公司税(IS)、增值税(TVA)、及行业税等。分公司不能享受针对微型公司的税收制度,而应遵循按实际费用纳税的一般制度。此外,须注意国际集团总部的具体性质。如果总部的组织类型不是公司,则跨国集团设在法国的、对集团内的欧洲子公司和分公司从事某些管理活动的总部,即便其不从事商业活动,实际上也构成分公司。根据法国税务规则,该等分公司被视为常设机构且缴付公司所得税。但他们可以从法国税务主管机构获得批准,通常可就其经营开支缴纳8%到10%的税款。
同代表处的法人代表一样,通常为长期居民及受薪工作人员,遵照法国的现行法律,其工作合同由母公司和法人代表双方签署。如是外国人,而且希望长驻法国,则须申请长驻外国商人证;如短期经常在法国逗留,则申请非长驻外国商人证。
分公司必须在当地工商登记处登记记册,注册手续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于企业手续中心(CFE)办理。分公司可在注册期间开始经营活动。注册时应提供有关外国公司、其经营人员、法定代表、分公司经理、分公司所在地等内容的信息和文件。
如法人是法籍,则在注册时只须提供身份证;如该法人是欧盟成员国侨民,则应持有巴黎警察局签发的居留证才能进行分公司的注册;如该发人不是欧盟成员国侨民,无论其是否为长期在法居留,均应持有连同签证的外国商人证;如该法人既不是长期居民又不是欧盟成员国的居民,则在注册时必须任命一位税务代表。
分公司必须具备办公场所,如短期租用的办公室、(3、6、9)年租约的商务中心或商业场所,如果法人代表长期居住法国,也可以其住所的名义进行注册。
分公司通常使用母公司的名称加上“法国”,注册时应向INPI(国家工业产权局)查询该名称在同行业中是否已经被其他公司所使用,否则得另行择名。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开设帐户,支付工资、开支、以及收付款等。可招聘员工,亦可从国内母公司派驻法国。分公司的外国员工须遵守法国有关居留和工作许可的规定,有关申请应提交到法国驻外国的领事馆。如果分公司的经理为外籍人员,则应申请外国商人证。
分公司雇工合同由法人代表和受雇人双方签署,并应根据雇工合同工资支付法国劳动保险费用。
分公司应支付公司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增值税、业务税和公司车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