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规范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委托理财文化在中国的树立和基金业创新业务的发展。可以说,此次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较好地体现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我们有信心认为,我国年轻的投资基金业必将迎来其发展的第二个春天。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有助于委托理财文化在我国的发展。以美国为例,1996年美国共同基金业的资产规模首次与银行业、保险业形成三足鼎立之势,而共同基金业能够获得如此快速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有发达的信用文化传统,而美国在投资基金业方面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也为社会信用文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证券投资基金法》是继《证券法》之后,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单独制定的第二部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业走出了试点阶段,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已举足轻重。法律是基石,是行为的准则和制度的保障,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对提高广大投资者对我国基金业的信任度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并有力地推动委托理财文化在我国的发展。美国共同基金的发展完善,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和释义。
其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有助于推动我国投资基金业的创新。目前我国基金规模虽然达到1600亿以上,但是在如何进行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等方面进展有限。法规方面的缺失已成为制约投资基金业创新的重要因素。举例来说,目前我国现有的股票基金均非纯粹意义上的股票基金,而是属于混合基金。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多处规定为基金业的未来发展留下了空间,使基金公司能根据市场、投资人的需求进行产品创新,以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不同的收益风险偏好。
再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有助于维护广大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权利是否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市场化和法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我国投资基金业下一步的大发展,也离不开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参与。投资者是基金市场的重要支撑力量,而往往又是弱势群体,需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增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力度,维护其投资利益,增强其投资信心。此次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放在十分重要和突出的地位,对基金业的长远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实行,表明国家把基金业发展放到了一个很高的地位。基金法的颁布实行,使年轻的中国基金业获得了一个如鱼得水的发展空间。我国基金管理公司面临一个政策比较透明、可预见性较高的环境,从而可以更好地专注于投资管理的事业。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条文充分体现了“规范发展”这一主线。基金法中,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格的规定,保证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础门槛和基本素质;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保证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业务运作空间,防止了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侵犯;关于基金持有人权利义务和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规定,赋予了基金管理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机制,保障了基金持有人的根本利益;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和责任人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使得基金法具备更高的权威性,基金法的条文能得到更有效的执行。
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助于推进基金公司的诚信建设步伐,切实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公共投资产品,而我国现行法规的取向又非公司型基金,如何确保广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公司股东笃守诚信和行业自律,更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基金法的相关条款对此作出了相当严格又不乏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证券投资基金法进一步坚定了中外股东长期投资中国基金市场的信心和决心。对于我们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来说,中方是宝钢集团旗下以经营规范、业绩优良著称的华宝信托投资公司,外方是法国兴业银行旗下的历史悠久、评级甚高的法国兴业资产管理公司。双方股东都志存高远,长期看好中国基金市场的发展。所以,我们对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基金公司设立条件、基金收益界定、从业人员自律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条款都深表欢迎,认为它将造就一个规范、持久、公平的基金行业竞争平台。外方股东法国兴业资产管理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菲利浦·柯勒斯先生前不久造访了中国,主持了法兴资产亚太地区的发展战略会议,并在上海坚定地表示:法国兴业资产将在中国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尽早将合资基金公司的股份份额扩大,尽早将先进的产品设计和风险控制技术引入中国,并力争成为首家取得QFII资格的国外知名资产管理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基金业的根本大法,对基金涉及的法律主体、基金运作的法律关系和基金活动的基本要求均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基金规范运作的法律框架,界定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基金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参与投资的大多数主体为个人投资者,承担风险能力较弱,迫切需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集合广大投资者的零散资金,交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运作,既能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又能发挥规模优势,树立理性的长期投资理念。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必将进一步规范基金的运作,增强基金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促进基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使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比例得以大幅提高、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进而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持续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具有集合投资、分散风险的特点和投资管理与托管相分离的制度优势,完全适合作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长期投资的首选品种,国外发达基金市场的历史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过去的几年里,虽然基金发展较快,屡有创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基金当事人和基金活动的法律关系不够清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投资基金的信心。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及其行使都作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有助于增强投资者长期投资基金的信心,同时,使证券市场获得更加稳定的资金来源。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从根本上为基金业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国家对基金业实施统一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事实上,发达基金市场普遍都有专门的基金法律,如美国有《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日本有《证券投资信托法》,韩国有《投资信托业法》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我国基金业适应加入WTO后的国际化趋势,在不同基金管理机构之间实现公开、公平、充分的竞争,促进我国基金业与国际同行的交流和沟通,加速我国基金业的国际化进程,提高我国基金业在国际范围内的整体竞争力。
基金法的出台,从立法的高度给予基金这个创新的投资工具一个有利的法律地位,规范了基金的运作,也严格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基金法为基金业奠定了规范发展的基础。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保护,才会放心地进行投资;而基金业在法律的约束下规范运作,才能赢得投资者的信任。基金业从此将大踏步地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基金法的出台,使合规经营、依法运作的基金管理公司对未来充满了信心,排除了违法竞争、排除了不必要的干扰,银河基金将一如既往地以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为己任,使我们能义无返顾地顺着健康发展的道路走下去。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些条款规定得比较严格,这种规定是在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阶段性和我国投资文化的特殊性而作出的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举措。没有这些严格的条款,持有人的利益就得不到根本的保护,基金业发展的基础就不稳固。但我们同时也注意到,这次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许多条款中也出现了留有余地的规定,为基金业的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未来发展留下了足够的预设空间。
借着这次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的东风,基金业必将在规范的基础上快速发展。我们将在法律框架内,求实创新、合规经营、注重诚信,永远将持有人利益放在首位,为我国基金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中国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中国证券市场的实践证明,严格监管、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只会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我们切身感受到,我国基金行业六年来的高速发展,正是得益于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和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高度重视;对于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投资活动的基金公司而言,法律的保护作用无疑强于它的约束作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基金公司依法创新,推出更符合市场和投资者需求的投资工具。可以预计,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实施,中国基金行业将迎来第二个春天。
我国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虽然只有短短5年的发展历史,但所取得的巨大的成就已是有目共睹,而且已形成了基金管理、资产托管、基金投资运作、基金销售、基金注册登记、基金评价、财经公关、基金投资者等一整套完整的产业链,行业发展已初具规模,但在制度建设上只有《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和整个基金也的发展不相适应,基金相关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权利义务一直未能在法律上得到根本的保证。今天,有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的法律地位,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证券投资基金业也必将能够与银行、证券、保险业并驾齐驱,成为为金融体系的四大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之一,成为投、融资体系的主渠道之一。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春天将很快到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业与基金市场的创新将获得有效的推动。从目前已了解的情况来看,业界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支持与推动基金业和基金市场的创新报有很高的期望。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下,很多以满足投资需求为目标的创新手段和策略,如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可在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LOF),以及公司型基金无法得以实施,从而严重影响了基金业的发展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因此,我们期待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与实施将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来推动基金业的创新。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