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现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津贴;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一般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本部按国家规定保留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三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部分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中午。每日下班前结余现金都要放入保险箱。
1)现金收付由专职出纳员负责。现金收付必须根据合法的凭证由出纳人员认真审核后办理。对于显然违反规定的收支,应当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详、手续不全、数字差错的凭证,应当予以退回,要求补办手续,更正错误;遇有伪造、涂改凭证等虚报冒领的,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出纳人员收付现金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2)不得坐支现金。对销售时收取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用来直接支付公司和企业自身的支出。需支付现金的,从现金库存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中提取。
3)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公司资产财务部经理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才能提取。
4)派人到外地采购,应通过银行签发汇票或将款项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户,由银行监督支付,不让采购人员携带大量现金。
(4)现金账务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由出纳员逐笔登记现金收付,以结出当日余额。库存现金应每日盘点、核对和检查,保证做到账款相符,如有不符,出纳员应于当天报告部门经理。每月月末出纳员应将现金日记账与总账核对相符。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抽盘库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