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与北京某某贸易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案中,由于原告徐某某自始至终都没有授权给薛某某,也没有作出追认或者授权的行为。因此被告薛某某对于原告所有的20%的股权是无处分权的,其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合同无效。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薛某某于2006年4月19日与被告北京某某贸易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