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及经理应避免任何董事、监事或经理与本公司间之利益冲突。任何涉及或依合理预期可能涉及与本公司间之利益冲突应立即向董事长揭露。例如与董事、监事或经理(或其近亲属[1])间之资金借贷、重大交易、购销往来及/或为其提供保证。
利益冲突可能发生于当董事、监事或经理与其个人之利益与本公司整体之利益相违背或可能违背时。利益冲突也可能发生于当董事、监事、经理或其近亲属,基于董事、监事或经理于本公司所担任职位而获致不当利益时。
本准则并非企图描述全部可能发生之利益冲突之情形。以下仅就常见之董事、监事或经理应避免之利益冲突情事之部分,加以例示。
l 本公司与第三人间之关系:任何行为,如与本公司最佳利益不一致,或会破坏,有损于本公司已经或提议建立商业关系或订立合约之个人或组织间之关系,董事、监事或经理不得为之。
l 非自本公司处获得报酬:就其为本公司提供之服务,董事、监事或经理不得自本公司以外之任何来源收受任何形式之报酬。
l 馈赠:就与本公司间有往来之个人或组织所提供之非小额或可能造成利益冲突表象之馈赠,董事、监事或经理及其近亲属不得加以收受。
l 将本公司资产挪供自己使用:就本公司之资产,人力资源或资讯,除非经董事长允许或系属于允许之酬劳或费用补偿办法之一部分,董事、监事或经理不得将之挪供自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