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人在被准予注册登记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后,订立招股章程,主要目的是供公众阅览,以便了解情况,作为认购股票的参考。
(2)发起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招股申请书,除了上述招股章程的内容以外,还要列出股票推销机构的名称及地点、开户银行的名称及地点、注册会计师证明等。
(3)主管部门同意颁发许可证后,公司与证券发行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募集合同,内容包括推销募集方法、发行价格、推销股数、委托手续费等。
(4)投资者认购。公司或发行中介机构用广告或书面通知等方式招股,投资者通过公司及承销机构规定的方式认购股票。
(5)股票交割。投资者在认购以后,必须在规定的日期缴纳股金,才能领取股票,同样,发行者必须在认购后的规定日期交付所卖的股票,才能收受股金款,这种一手缴纳股金、一手交付股票的活动称之为交割。股票在交割的翌日产生效力。
(6)登记。股票交割后一定时期,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管理部门登记,内容包括发行总额和每股金额,募集期和股金收足日期,股东名单、公司董事和监事名单等,为日后增发新股和上市审查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