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1、股票承销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承销股票。
2、承销主体的选择:《证券法》第29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3、承销方式:《证券法》第28条规定,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4、股票承销期限:《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5、承销团:承销团是指由两家以上证券承销机构为共同承销股票而组成的,依承销协议各自承担责任的承销联合体。《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