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资金,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发起设立,即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全部股票。发起设立程序简单,发起人出资后公司设立即告完成,但这类公司规模较小;另一种是募集设立,即除发起人本身出资外,还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按照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这类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
2、现有股份有限公司改善经营状况。现有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或范围,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而投资新的项目时,需增加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人们通常称之为增资发行。
3、改善公司财务结构,保持适当的资产负债比例。当公司负债率过高时,通过发行股票增加公司资本,可以有效地降低负债比例,改善公司财务结构。
4、满足证券上市标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需要满足的条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股本总额。我国《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而有些公司为了争取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就要通过发行新的股票的方式来增加股本总额,满足上市标准。
5、公积金转增股本及股票派息。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累计到一定的水平时,在留足了法律规定的比例以后,可以将其余的公积金转为资本金,向公司现有股东按比例无偿增发新股。另外,当公司需要资金用于扩大投资时,会选择用股票而不是现金来分红派息。
6、其它目的。(1)转换证券。指当公司需要将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债券或其它类型的证券转换成公司股票时,要向债权人发行股票。(2)股份的分割与合并。股份的分割又称为拆股,股份的合并又称为缩股。拆股或缩股时须向原股票持有人换发新股票。(3)公司兼并。公司可以向目标企业发行本公司的股票,目标企业以其资产作为出资缴纳股款,由此完成对目标企业的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