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拟上市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则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以避免同业竞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控股股东必然是国家,但是国有股的实际持有人从持股单位的性质上可以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类。国家股股权的持有单位可以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等。法人股的股权则由向上市公司出资的国有企业直接拥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国有股权转让或无偿划转方式,确定不同的持股单位,可以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
2、通过业务重组避免同业竞争。可以通过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达到避免同业竞争。首先必须确定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然后将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身的和下属的与拟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相同相近的经营机构的资产全部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如果不能全部投入,则由控股股东将该部分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具有相同性质的资产转让给其他非关联企业,以使控股股东与拟上市公司之间不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
3、由控股股东做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有些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其判断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而且即使在业务重组过程中已经采取了尽量避免同业竞争的方案,但随着控股股东今后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出现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依然很大。甚至在控股股东保留部分业务和资产的情况下,同业竞争的现象仍很难避免。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使拟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问题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顺利上市,通常采取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函的方式实现此目的。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拟上市公司成立后,将优先推动该公司业务的发展。(2)不再经营与拟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3)在可能与拟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领域中出现新的发展机会时,给予拟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