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合理的选聘方式,何人拥有提名权至关重要。独立董事由谁提名决定着他们将代表着谁的利益,以何种立场去做出判断和行事。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更多地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为此,应对大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时的提名权做适当限制,可以考虑由那些在董事会中不拥有席位的股东们来选择和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让广大的中小股东积极参与独立董事的选聘。
这样选聘出来的独立董事,一方面可以代表广大中小股东,具有真正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有利于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完成其应尽的使命;另一方面,可以不会受制和听命于大股东,有利于监督和制约大股东,从而抑制和克服大股东“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现象,防止大股东在选择独立董事时强调过多的个别偏好和利益的倾向,从而有效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