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是记者从日前出台的《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了解到的。《办法》对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进行了规范,于8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31日废止。《办法》同时明确,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天津市辖区外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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