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咨询文件的规定,保荐人对其自身的责任,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切实履行。
1.为明确保荐人和被保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双方应就保荐问题订立相关协议,对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及保荐费用作出约定。
2. 保荐人应至少指定二名有三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的业务人员持续从事某一企业的 保荐工作。 保荐人应当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确保业务人员勤勉尽责。 保荐人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保密制度,确保从事保荐业务的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隔离。
3. 证券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接受创业公司的聘请,从事保荐工作:
(1)证券公司持有创业公司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
(2)创业公司持有证券公司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
(3)证券公司与创业公司之间具有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
4. 保荐人应当建立保荐工作档案,保留时间为五年,自保荐工作完成之日起计算, 中国证监会可随时调阅保荐工作档案。
5. 被保荐人公开披露文件依法公开前,保荐人不得公开或泄露有关文件内容。 保荐人不得利用被保荐人的有关信息直接或间接的为本公司或他人谋取利益。 保荐人及其业务人员有保荐期内买卖被保荐人股票的,应当自买卖之日起三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