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系杭州某软件公司程序工程师,2002年12月20日根据公司的任务指派在编写某电子应用程序时,因突发“高血压脑出血”抢救无效,于2002年12月21日死亡。蔡某家属认为这是工伤,要求公司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的规定,蔡某系工作时间发病,如果不存在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则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本案发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的规定,应当视为工伤。现将《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作一简要的介绍。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为工伤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在该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该条例执行。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的企业应当理解为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凡是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鉴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应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本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认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
A、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B、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本项所能享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为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C、职工有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认定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