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做财务工作,最近我收到我居住地法院的传票和民事诉状,一家我从未听说过的公司将我作为被告告上法庭,理由是我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没有履行100万元出资义务,要求我补足100万元出资。我本人根本没有成立过任何公司,对该公司更是闻所未闻,后来到该公司登记的工商局查询,才得知有人冒用我的名义与他人登记设立了一家公司,在该公司工商登记中,股东身份资料中确实有我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但股东签字都是伪造的,同时我也回忆起在2008年2月,我不慎将身份证遗失,不排除拾到该身份证的人拿着去设立了公司。请问律师,像这种别人冒用我的名义设立公司,我是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公司要求我补足出资的请求法院是否会支持?